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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7)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四、行政学的理论影响35

  由“治理”向“善治”的转变。治理与善治最大的差别就是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是单一的权威,而 “善治”则要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要求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直接参与,强调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以实现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传统的政府行政是以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两分法”和韦伯的官僚制为理论基础的,这种以效率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异化:行政机构的过分强大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公民与政府处于一种陌生和相互不了解的状态,行政机构长期置于公民之上,公民对政府决策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决策的事实。这种异化的状态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也容易导致公民政治冷漠和消极的社会行为,进而使政府的政策实施失去效应。其次,行政民主化理论的兴起。美国行政学家沃尔多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了“顾客至上官僚”、“参与式官僚”等观点,强调建立一种民主、公正的新公共行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行一定程度的公民自治,这既为公共政策提供了民主性与合法性,又可以带来公共政策的高效率。

  总之,上述的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为我们尝试建立新的理论模型来分析行政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三、重构行政裁量权的初步设想

  由此,对行政裁量权的突破性研究可能要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积极拓展视野,将上述政治学(多元主义)、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卢曼的理论和哈贝马斯的理论)等进行吸收、利用。因此,我们应该从将行政裁量权的权力模式转为引发行政主体与利益相关人间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这一方面意味着对行政裁量权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更是蕴涵着对新的研究方法的积极探索。以对话模式来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36:

  首先,研究方法的转变和与传统控制方法的有机结合。要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从权力观转为对话观这首先涉及到方法论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对行政裁量权的认识要从先前的权力模式转化为对话、交流和协商。这种转变并不表示抛弃所有传统研究方法以及其所建构的具体制度,也不表示整个行政裁量权的研究必须以对话理论为唯一标准;而毋宁说是对话模式为我们理解行政裁量权提供了新的视角,通过对话、沟通机制可以整合这些散乱的具体制度。例如理由说明制度,听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等都是对话机制的典型表现形式,问题是制度设计者在建立这类制度时是不自觉的、随机的、非体系性的,这样,缺乏理论指导的制度建设在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由于缺乏体系性,从而影响了了制度内在功能发挥;由于对制度背后的基础价值缺乏研究,从而导致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冲突。(例如行政公正、公平原则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间良好关系建立的冲突),而且还忽略不同制度的冲突衔接问题等。总之,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真正问题在于如何使其与对话过程、司法审查过程和控制过程保持协调一致。

  其次,对“对话模式”的理论假设在行政裁量权行使领域进行论证。一,对传统权力模式下行政裁量权研究的停滞不前作出批判,对传统方法的弊端和不足予以指陈;二,在理论上论述对话模式运用于行政裁量权行使领域的可行性。这主要涉及到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适用的社会重构与行政裁量权重构之间有无类似性。以及对话模式与行政法中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行政国家以及司法审查间关系的输理;三,到行政裁量权重建过程中对话模式的具体适用。详细分析对话内容、对话的效力、对话的程序、对话的形式、对话的质量以及对话对裁量权运行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分析。

  再次,营造良好的对话环境。要使对话良性运作,前提就是得营造一种理想的对话环境,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就是要建立“普遍语用学”。而“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建所能理解的普遍条件,”建立交往行为的一般假设前提,以促成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其基本要求有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在成功的交往行为中,四种有效性要求缺一不可。任何一种有效性要求缺席,都会中断交往。同样,如果要将“交往模式”运用于行政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同样必须符合以上的标准。换而言之,就是按照上述的标准进行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并创造相关的配套条件。因为,缺乏必要环境下的对话就会异化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游戏,而对话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因此,在决定采用交往模式后的下一步就是如何营造良好的对话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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