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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当前,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由于各国在行政权的内容和特点、价值观念等方面在保持各自传统的同时有走向融合的趋势,因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欧美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发展 4

    学界一般认为,欧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可划分为以狄骥为代表的欧陆功能主义模式和以戴西为代表的英美规范主义模式。前者把行政法视作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制或提供公务服务的工具,即“保障行政权力之法”;后者视行政法为“控制政府权力之法”。从学术渊源上理解这种划分大体是成立的,在历史上地处欧陆的德国、法国与英美等国在行政法价值取向、调整方式、具体制度等方面的区别确实很大。但这种贴标签式的划分虽易于阐述、对比,但常因简单化而失之偏颇。因为规范主义模式的前提并不否定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功能主义模式中也有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内容。更何况从当前的发展历程看,二者正在走向融合,使得西方现代行政法表现为既对自由主义传统 的多元价值取向予以保留,重视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又回应行政权力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生存照顾,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发展趋势的要求。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对西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分析评价仍停留在两种模式的简单对比分析层面上,显然是犯了刻舟求剑式的错误。事实上,有关学术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两种学术传统之外,关于行政法制度模式及其理论基础的理解,欧美学界始终存在一种 “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观念和平衡思想,以英美行政法学为例,行政法平衡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第一阶段是20世纪初到二战前。在美国以促进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影响下,一批著名的英美行政法学创建者,包括韦德、古德诺、庞德等,认为工业革命、福利国家及其相应的公共行政的职能变迁导致了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现代化。就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它应当在授权与限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效率与个人自由、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但由于三、四十年代的行政专横的现实使得当初提出平衡思想的学者部分地改变了立场,甚至重新接受了传统的以司法为中心的行政法控权模式,平衡思想并未成为一种理论或主流观点。

    第二阶段是20世纪 70年代,民权运动、经济滞胀、能源危机、环境保护等问题困扰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公共行政面临的社会环境及其相应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法控权模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受到学界的关注。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把行政法视作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消极工具,看不到政府积极的一面,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代表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并能增进这些利益。另外,传统模式注重对权利的消极保护而忽略了公民有效作用于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一些学者提出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制度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解决行政程序总的出路在于为有关利益方提供代表参与的机会;行政实体政策的核心是根据各种具体环境在相关利益中进行公平的调节。司法审查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为利益代表提供公正程序参与机会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协调。”平衡思想由此得以复兴和发展。

    第三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英美行政法学界进入学科反思及重构时期,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置于整个政治社会背景,尤其是变革传统社会的情境下进行考察,超越和置换两种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遵循平衡思想重新理解行政法的性质、目的、功能及其法律体系。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控权模式和管理模式都未能为现时代的经验和法律现象提供正确的解释,新的理论模式应该考虑如何使两种传统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走“中间道路”。有的学者提出,行政法并不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而同时包括对政府的授权并维护这种权力的合法行使。新的行政法模式旨在创造政府和公民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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