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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原则的性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美国禁止虾和虾制品进口案①中认为,《关贸总协定1994》的第10条第3款实际上是为贸易法规的实施设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该判决认为,尽管美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具有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保护环境例外事项规定的合法目的,但是因为该措施具有武断和歧视性质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否定,所以不能引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②使该措施获得合法性。任何成员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必须首先满足WTO协定规定的义务要求,并且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这一裁决说明,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实施方式或者它所体现的正当程序要求,对于适用WTO相关协定的其他条款,具有普遍规则的性质和优先适用的效力。

    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方式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裁决中认为,第一,统一、公正和合理的规定,不是对法律和规章本身的要求,而是对法律和规章实施的要求。例如不能将统一实施的规定等同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因为后者是实体法规则(欧洲共同体香蕉案③)。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对法律、法规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实施行为,而不能被用来判断这些法律、法规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本身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其他实体性规定(阿根廷牛皮案④);第二,这里所说的“实施”行为可以包括普遍性的实施措施。如果一项法规的内容是实施性而不是实体性的规定,就可以以违反第10条为由对其提起指控(阿根廷牛皮案);第三,第10条更多地是与从事贸易的私人有关,而不是针对不同缔约方之间造成差别待遇的情形。该项规定只是要求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而不是像《关贸总协定1994》第1、2、3条那样明确地规定产品进口和出口国的情形(阿根廷牛皮案)。

    如果根据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方式的要求来评价成员国一项进口措施对贸易商的影响和法律后果的话,评价的标准应当是该实施措施对竞争环境造成的影响,贸易商受到的损害并不是构成违反该项规定的必要条件(阿根廷牛皮案)。

    在著名的阿根廷牛皮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专家组适用了上述实施原则的三项要求。阿根廷政府的一项决议规定,允许本国制革业的代表参与牛皮的出口控制程序。希望得到阿出口牛皮独家购买权的欧洲联盟对此提出指控。欧洲联盟认为阿根廷的这一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的第10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第一,这一措施不统一,因为不应当单独对牛皮使用一套特殊的程序来实施出口法律;第二,这一措施不公正,参与出口控制程序的皮革制造业代表与出口事务有利益关系和偏见,这将使海关规则不可能得到公正的适用;第三,这一措施不合理,因为阿方有利益关系的代表在参与出口程序的过程中将得到所有有关牛皮出口的信息。

    专家组最后认定阿根廷政府的上述决议在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的第10条第3款第1项:

    第一,构成对合理方式的违反。专家组认为,即使皮革制造业代表参与海关清关程序是必要的,也没有必要使他们了解具有保密性质和与海关分类无关的信息,尤其是没有必要向这些代表提供进口商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将被皮革制造商所利用。因此,如果一个以确保正确海关分类为目的的作法本身具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那么它就不是一种实施相关法律的合理方式;

    第二,构成对公正方式的违反。如果代表相反利益的一方被允许介入出口交易,就有不公正实施相关法律的危险,使得具有相反利益的一方取得本来无权取得的保密信息。本来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这种情形的发生,但是阿根廷政府并没有采取这种措施。因此阿根廷政府的决议没有公正地实施相关法律,这与《关贸总协定1994》第10条第3款第1项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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