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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四)权责对等与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关于行政行为约束的规则已有许多,而且有些约束已基本接近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例如,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有效地约束了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即将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亦必将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但就权责对等原理的实现来看,目前的约束机制是不完善的,一些重要的最易产生权责不对等的行政行为则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因此笔者提出下列建议:(1)必须约束行政决策行为。行政决策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主要的,然而这一非常重要的行政行为却一直被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所忽视,⑦行政决策行为是其他任何行政行为的起始行为,一个行政决策行为可以导致或产生无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不够完善,一些行政公职人员常常主观臆断,随意拍板,此时其权力是非常巨大的,而当这一行为发生错误以后,责任追究则显得苍白无力,主要原因是没有行政决策行为的法律规则。因此,应当使决策主体规范化、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后果有测定化、决策失误责任化。通过对决策行为的调整,限制决策者的权力,强化决策者的责任,使决策过程权责对等。(2)必须约束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法学界向来不重视对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的研究,⑧导致调整该行为的行政法制度亦不够完善。其实内部行政行为与责权关系极为密切,因为内部行政牵涉到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分配、不同职级之间的权力分配。甚至可以说,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发动机。例如,行政会议的召开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而一些重大的外部行政行为就是在行政会议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有严格的行政公议程序法,外部行政行为的错误将会降到最低点,因为公议程序必然会对重大行政行为的决定过程、决定程序、表决方式作出规定,防止个别行政公职人员随意决定。内部行政行为的约束包括对行政会议的约束、命令指示和请示汇报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行政人员工作交接关系的约束、行政执行过程中期限的约束等,此种约束无疑能从源头上解决权责对等问题。

    注 释:

    ①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

    ②1998年5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③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改。

    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有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难以衔接起来的,因为六种处分的立足点是行政职务。由于衔接不上便使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应建立行政处分与刑罚之间的中间制裁形式,这种制裁形式无疑是处罚形式。

    ⑤例如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规则在一些地方是由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而在另一些地方则是由政府规章调整的。

    ⑥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⑦笔者曾经研究过行政决策行为的法律调整问题,参见关保英著:《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学新视野论丛》,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

    ⑧从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学教科书看,有关内部行政行为的讲解只有行政处分一种行为,而其他内部行政行为都没有发现任何一部教材讲到。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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