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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自然可以得出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36]是“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请求权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阻碍要件的证明责任。”它的基本内容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类。作为行政行为根据对相对人的效果,又可分为负担与授益两种。就负担行政行为而言,主张权利(权力)形成、改变现状者是被告,因此负担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事实包括例外事实,[37]应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行政处罚中相对人违法的阻却事由,是对已成立的行政处罚的改变,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种负担行政行为,撤销对于已受益的相对人来说是一种现状改变,所以被告必须对撤销的事实要件负证明责任;一旦被告完成此种证明任务,原告则必须对授益行政行为中符合受益法定条件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理由见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同理。就授益行政行为来说,,因为相对人在其中始终是要求改变现状、积极主张权利形成的一方,原告应对授益行政行为成立的原因事实负证明责任。第三人对复效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因第三人相当于负担行政行为的对象人,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就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案件,如属原告要求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原告系权利主张人,应对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的原因事实负证明责任,而被告仅在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始有足以抑制或消灭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的原因事实,负第二轮证明责任。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证明责任刚好相反。[38]不作为行政行为根据不作为违反的内容可分为程序不作为和程序作为实体不作为两类(此处只讨论依申请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不作为还是实体不作为,相对人都是要求改变现状、形成权利的一方,因此,在程序不作为中,原告应对已经提出申请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一旦证明成功,被告则必须对拒绝答复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在实体不作为中,原告必须对申请的事实及符合申请法定条件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之后被告则须对拒绝实体作为的例外事实负证明责任。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应对作为赔偿要件之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负证明责任,原告则应对受到的损害及行政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就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行政行为是否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包括显失公正)的情形,两者肯定对原告不利,而其前提是行政主体要求改变现状,因此,符合法定职权和合理行政的要件事实应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被告证明责任成功后,原告对已构成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39]围绕行政行为展开的行政诉讼,其中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和主体事实因为是行政主体作出合法行政行为的基础要件,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均应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证据接近、成本与收益的核算、立法目的、经验法则、控制领域、现状维护、公平和正义、政策选择等各种实质性依据都能支持此种结论。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是,请求权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对请求权人来说属于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请求权人承担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排除(或阻碍)要件的证明责任。可供立法者规定此类例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实质性根据多种多样,法官也可以依然这些根据对证明责任规范进行漏洞补充,甚至可以有限制地[40]在法定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出现显失公正时作出倒置分配。比如,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以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为重要原则,因为这不仅符合自然正义,也可激励当事人证明事实而不是阻碍事实再现。据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主张税法上货物之特定来源者,均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为在通常情形下,系争货物的买主与出卖人或制造人比起行政机关应具有更近之距离,因此,进口货物之买主,就货物来源之事实自然应负证明责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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