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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25] 日本现在主采程序法的公定力说,公定力只是实定法所规定撤销诉讼排他性管辖的反射效果,即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撤销,否则其他机关不能否认其效力。详见「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以下。

  [26]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27]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28]规范及其修正理论详见「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分配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以下;「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以下;「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9] 参见吴东都著:《行政诉讼之举证责任——以德国法为中心》,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40页以下;陈清秀著:《行政诉讼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98页以下;吴庚著:《行政争诉法》,1999年修订版,第168页,注141.

  [30]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提出了此种质疑。「日」松木博之著:《证明责任的分配》,1987年版,第40页以下。转引自「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注5.

  [31] 因日本民事诉讼法如德国并无法律明文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统一规定,所以行政诉讼需适用或准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而非“规定”。

  [32]从方法论着手,以逻辑为起点,是否可能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对此,德国的“消极基本规则理论”已有尝试。证明责任的分配肯定染指价值因素,不可能仅从逻辑上解决。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因此得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霍姆斯式的俏皮结论。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以下。

  [33]详见吴东都著:《行政诉讼之举证责任——以德国法为中心》,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53页以下;陈刚著:《证明责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以下;「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以下。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绝对不能把进攻者原理与诉讼中原告的角色等同,更不能把被进攻者对进攻者的反驳也简单地理解为适用进攻者原理(Leipold就曾提出过此种设想,普维庭批评此观念只有心理学意义),它的本质含义是请求权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34]见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审判诉讼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58页。也可参见「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以下。

  [35] 「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四部。

  [36] 限于篇幅,作者将另文展开对基本规则,尤其是例外规则的论述。

  [37]我国台湾吴庚大法官认为,撤销诉讼应依行政处分的性质分别判断。吴庚著:《行政争诉法》,1999年修订版,第170页以下。大陆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合理性推定原则,对原告主张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既然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但我国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因此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事实的说服责任较为合理。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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