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伯尔尼公约最早的文本就已把作者的继承人也列入保护范围,而继承人显然不是作者,只是版权所有人。
[13] 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条(1)有类似的规定,参见《法规总汇》第302页, Heremy Phillip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andbook, Seeondedition, Butterworths, 1994,p.188,以下简称为Handbook. [14]精神权利是否能由法人享有,是否能够转让的问题,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第130—137页。英国版权法第2条(2)特别强调,精神权利系专门授予作品的作者、导演……无论他们是否版权所有人。意在强调精神权利与作者个人的特别联系。前引Handbook第185页。
[15]前西德、保加利亚、前苏联等国家均这样规定,参见高凌瀚译(法国)克洛德。科隆贝著《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年4月第一版第33页, 以下简称为科隆贝书。
[16]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划下完成其职务上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林纪东等编《新编六法全书》,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94年6月修订版第1916页。
[17]如英国版权法第11条(2)第79条(30),美国版权法第201(b)。
[18]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
[19]参见郑成思《版权法》第335页。
[20]例如,翻译人在某些欧洲国家曾被视为复制人。
[21] 参见路易斯·雷诺在1908年柏林会议上的报告:《100 年》第146页。1886年文本第6条曾规定“合法的翻译作品应视为原作保护。”为了避免造成侵权的翻译作品就不受保护的误解,1908年伯林文本取消了“合法的”这一定语。统一规定一切翻译和改编作品均应视为原作保护。见《100年》第229 页。
[22]例如,意大利著名作曲家罗西尼当时住在法国,法国出席伯尔尼筹备会议的代表以罗西尼为例,认为若不保护非当事国作者的作品,那么罗西尼可能因为意大利不参加伯尔尼公约而使其作品在法国不受保护,这种前景对罗本人不利,也不公平。参见《100年》第224页,第95页。
郭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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