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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解读(7)
www.110.com 2010-07-07 09:02

四、科学认识城市规划

规划是对未来的期盼与谋划。城市规划是文件化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实现资源垄断的工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编制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但城市规划决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简单落实,而是在系统分析资源环境与开发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地选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途径,并用技术的措施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营造健康舒适的环境与安定理智的秩序。城市规划蕴含的是行政理念、体现的是政府意图,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心策划和周密部署。城市规划不应是一张图,而应该是一部书──一部以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的未来学专著。城市规划是真正的高科技。“规划一张图”混淆了科学与技术的概念、抹煞了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否定了城市规划师与土木工程师和建筑师的分工。现代城市是经济文化繁荣的促进系统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保障体系。因此,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表达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的指南和管理城市的依据──直接通透;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本身不具有也根本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一个科学研究与技术组织交汇融合的文化过程而非立法过程;在城市规划的审批过程中虽然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介入,也只不过是对特殊的科学技术成果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评价程序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城市规划的规范作用,但无论是约束力度还是约束范围,城市规划都远远不及法律和规章:城市规划的规范方式往往表现为温柔的劝导,而法律规章的规范方式则常常采用刚烈的指使;城市规划劝导的对象只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与从事建设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法律规章指使的对象却是包括城市规划区在内的整个城市和社会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城市规划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力维护下才能实现其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其对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可限量的支持,才能使人民政府改善生活生产环境、提高生活生产质量的努力成为现实。江泽民同志早在上个世纪视察厦门时就指出:一个好的规划本身就是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编制规划就是创造财富,维护规划安全就是维护既得利益。

规划的实施就是化理想为现实、变精神为物质,就是实践“对未来的期盼与谋划”。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通过资源和财富的盘整与重新组合形成更加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的渐进过程,一个把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精心描绘逐步物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的责任就是演绎和解析城市规划中的各种技术措施与技术指标,创造性地贯彻和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事物的发展总是沿首从低级到高级的轨迹前行,城市也不例外。这就决定了作为文件化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城市规划必须与时俱进。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还应当根据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地对城市规划加以修正和完善。片面强调详细规划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过分追求详细规划覆盖面的扩大,是形而上学的城市规划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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