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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3)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

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

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

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

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

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

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

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

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当地

报刊或政报上公布。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

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

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

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

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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