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购房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事情在全国屡见不鲜,如浙江赵某诉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使用年限纠纷案、广州曹某诉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屋纠纷案,惠州本地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购房者不满找开发商讨说法的事情也被屡次报道。但凭心而论单纯的把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其实也不公平。很多时候开发商受银行资金不到位、周转资金匮乏、相关证件未办理齐全等因素的困扰,整个开发销售周期并非单独的集团或者个人可以控制;相关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是否需有偿付费国家立法机关也采取回避的态度,更让开发商应对此类诉讼雪上加霜。
笔者将通过相关案例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方面的法律及具体策略进行简单说明,希可抛砖引玉,共同应对此类问题。
案例1 商用住宅用土地年限有别 购房者应清楚土地使用规定
案情:2004年9月,台州人赵某与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凯悦大厦02号商业用房,总价80余万元。合同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记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合同号为台开土合(2001)年第35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办公用地为50年。合同第三条标明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2007年4月,赵某在办理房产证等证书时发现,土地使用时间登记为40年。使用年限一下子“缩水”了30年,赵某感觉“上当”了,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万达公司退还多收的30年379017元。
购房户认为:上“项目建设依据”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办理房产证等文件时却发现实用年限40年,开发商是欺诈应退赔30年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办公用地50年。合同第一条应当是大厦项目建设依据的介绍,并不是开发商向购房者作出的“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的承诺条款。
律师观点: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自新 邹朝贵认为该合同第一条的标题为“项目建设依据”,在未明确注明的情况下一般理解为开发商向购房者说明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其具体涵义应理解为:“规划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办公用地,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其中最长年限70年,总的使用年限70年。”关于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依据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为40年,在开发商已经明确在合同第3条中注明为“商业用地”的情况下,仅凭合同第一条无法确认开发商已向购房者承诺商业用房的使用年限为70年。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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