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市于今年4月下旬出台“新14条”调控政策后,另一只调控的“靴子”昨日终于落地。据市住房管理中心昨发布公告显示,自今日起用购买比例从20%调至30%,二次申请公积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且需在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5年之后。此外,暂停发放第三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是近年来我市最严厉的一次公积金贷款调控政策,也表明我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
据悉,新规定自7月21日起实施。
青岛新闻网7月21日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二是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三是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是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新房二手房首付均上调
新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发布公告称,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解读:2008年11月15日我市颁布实施的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第一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首付下调”,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30%、40%下调至20%、30%,最高可贷额度分别提高至40万元和25万元,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新的政策将首付比例回调,申请标准为“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不变。
此外,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指出,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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