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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办法未实施即受到质疑
www.110.com 2010-08-25 17:16

  “这个办法的起草过程,相对于其他立法,征求意见应该说是最完善的一次。”

  “这个办法的出台,倒退得太厉害了。10年我们白干了。”

  “办法是一个很好看的空中花园。”

  “我们可能有认识或研究不到的地方,但不可能倾向于和物业服务企业。”

  上述话语,不用注明出自何方何人之口,您也会知道它们分别来自小区业主和法规起草部门两个方面。8月9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卧龙小区214楼的一间活动室里,一场别开生面的沟通、对话在进行。

  关注北京物业问题的人,可以在这里认出83岁“不屈不挠”的朝阳区卧龙小区业委会主任方生,大名鼎鼎的海淀区美丽园原业委会主任雷霞,海淀区原首家业委会———学知园业委会主任苗正华等。今年5月底《北京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后,他们与一些关注管理、业主维权及社区发展等问题的人士一道,向有关方面反映了他们对该《办法》的意见。这是此次沟通对话得以进行的直接原因。虽然很多意见并非仅在《办法》出台后首次提出,但当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相关人士深入小区再次听取意见,还是令在座者颇受鼓舞。

  与广大业主息息相关的《办法》,距离10月1日实施的日子已不足两个月。当媒体不再热衷于《办法》“亮点”的报道后,相关的质疑声开始浮出水面。有意见甚至直言,此《办法》非物业管理办法,应称为“物业服务企业保护法”。

  海淀区国兴家园业主大会代表陈松说,100个小区有99个祥林嫂,意见、申诉材料堆得如房高。要从根本上解决,首先要依据根本大法,给足业主权利。物业纠纷说到底是利益之争、物权之争。

  在雷霞看来,《办法》最主要的作用应该是如何引导业委会成立,然后让其一步步走下去。像现在这样,一个业委会的成立,会受到各方的阻挠怎么办?

  方生说,业主及其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但《办法》没有一条是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内容,“不如改名《物业服务办法》”。

  相关意见还很多。记者注意到,实际上,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围绕业主的权益,认为业主没有被真正当作物业的主人、业主权利“缩水”。如有意见认为,《办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有悖物权法,比如关于物业管理的主体,关于“共有”、“共用”两词看似不经意的更换,关于物业管理的形式由多变少等等。记者被告知,实践证明为物业纠纷多发重要原因之一的“建管不分”,在《办法》中受到支持;令一些业主走进法庭、大有“强买强卖”意味的无合同“事实服务”,很可能在《办法》实施后成为合法行为。

  “物业管理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政府想立法以摆平各方关系,但现在搞得好像业主在和政府争权。这让人感到很别扭。”海淀区牡丹园华盛新园原居委会主任、街道专职调解员李树正对记者表示了他的困惑。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副处长毛初颖表示,物业管理的事情说起来千头万绪,有执行操作层面的问题,有制度方面的问题,但二者又不能截然分开。无论建委还是法制办,不可能倾向于物业企业或开发商。他甚至说:“如果真是偏向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吃亏的是我们自己。”“我也是业主。”

  毛初颖在座谈中强调了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他坦言,目前北京成立业主大会、并能够真正行使权利的很少。根本制约性问题是权属不清。“根子的问题应是权属登记问题。这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如此多的意见,10月1日《办法》实施前,还是否作些补充和修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修法和立法的程序是一样的。时间根本来不及。毛初颖表示,该《办法》带有很大的过渡性。按照立法规划,最晚在2012年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出台。今天听到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条例立法过程中会被认真研究和考虑。这也是方生等众多业主代表在目前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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