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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软"案认识美国反垄断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2、垄断企业产品“价廉物美”与对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矛盾。

  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消除垄断企业利用对市场的控制力,实行垄断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哄抬物价、获取暴利是垄断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美国微软公司强调说,他们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为消费者着想,使消费者得到最大的实惠。他们提供给消费者最大的方便,在出售的电脑中已经装好了与操作系统相匹配的性能优良的“探索者”浏览器,甚至完全免费提供。但是,当垄断企业一家说了算的时候,谁也不能保证它不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而擅定价格。即使垄断企业能够持续向顾客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但是谁能肯定更先进、更廉价的产品,只能由这一家垄断企业而不是由其他新兴企业创造出来呢?而且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当市场竞争被窒息后,垄断企业的创新动力即逐渐消失,又如何能推动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呢?因此,垄断企业是否哄抬价格、获取暴利,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惟一标准。只要垄断企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已经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3、公平与效益。

  社会要公平,也要效益。法律作为调节器,就是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社会能公平地发展。但是二者往往会发生冲突。法律如何去选择?美国微软公司带动了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信息产业的发展。很难设想没有美国微软公司先进的操作系统,电脑会这样广泛地深入到普通百姓家庭。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起诉对美国经济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然而美国政府仍然选择了起诉,这正是在公平和效益之间作出的诀择。这一选择体现了美国在公平和效益发生冲突时,其价值取向是公平第一。法院的裁决价值判断也是基于同一理念。也许他们认为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带来更大的、更久远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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