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真空电器诉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不正当竞(4)
www.110.com 2010-07-26 13:43
一、被告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不得与原告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如下客户:北京朗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众诚矿山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四博连华能机电设备厂进行同类业务的交易;
二、被告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共同赔偿原告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承担合理开支费3851.20元。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2030元,由被告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共同负担8400元,原告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珂珉
审 判 员 张春红
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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