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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11)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类似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只是一个价值指令,第2款是一个定义性规范。两者最大的缺陷:与德国法相比较,无明确的法律责任;与瑞士法相比较,其后也无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文可供援引,所以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必须与其他特定规范相配合,再间接适用法律责任的窘境。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或两者的结合都不是严格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设计

  有学者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如下设计:设定一个由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相结合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可以分开写成两个条文,即在总则部分规定一个不正当竞争定义的条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最后(列举完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后),写上一个下列授权条文:“国务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认定并公布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一般条款也可以合为一个条文而规定在总则部分,如第1款可以写为:“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2款写为:“除本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国务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认定并公布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需设定一个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在“法律责任”一章相应地规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如可以规定:“实施国务院监督检查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实际上,这种设计仍然没有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即只明确规定把经营者列入保护范围而把消费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样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与德国、瑞士等国法律及国际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趋势相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条明确地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列入立法目的。但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专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且在第3款对经营者作出界定,从而将消费者排除在外。曾参加过该法全过程起草工作的学者在谈及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重合关系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点在于维持市场秩序,通过维持市场秩序间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注:参见张子学:《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访著名法学家谢怀栻》,《中国工商报》1993年12月7日。)实际上,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从单纯保护竞争者利益到竞争者、消费者及公众利益并重保护的发展过程。瑞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更是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影响”“竞争者”之间和“供需方”之间的行为,从而被认为是设计最先进、最完善的一般条款。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行为法,以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注:参见郑友德、杨国云:《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这也代表了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的规范目的仍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其一般条款(第1条)的适用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限。(注:See Bodewig,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IIC,Vol.30,No.2,1999,p.183.)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亦应把消费者利益列入保护范围。至于保护方式,笔者认为既不宜采纳保护消费者个人的直接保护方式,也不宜采纳通过维持秩序而实现的间接保护方式,笔者主张日本式的重视保护消费者的一般性整体利益,并借鉴德国式的授予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集体组织以诉权的方式来实现保护的方式。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系日本禁止独占法的特别法。其第1条阐明该法“保护消费者一般利益”的目的,表明日本禁止独占法的目的旨在维护公正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共利益。通览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之规定,发现其与日本禁止独占法一样具有公益实现之意图。欲实现公益之目的,就应保护消费者的一般利益。这种目的有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之别,以此达到公益保护。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规定的一般消费者享受的利益,是作为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日本禁止独占法适正应用所实现的公益保护结果而产生的反射利益的非事实利益。这里指的是并非本来以保障个人等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规所保障的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由此可见,这种反射利益并不针对单个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注:参见[日]内田耕作:《消费者と竞争秩序》,《法律时报》2001年第73卷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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