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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此外,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由此可见,在缺乏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之情形下,法院将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正当性之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部分商业行为如具有正当理由,其将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然而,《反垄断法》并未对“正当理由”进行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指南亦未出台。因此,本案判决中为如何理解和适用“正当理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首先,法院强调:“《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

  接着,法院认定本案中的被告百度公司屏蔽原告人人公司的网页之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如下:

  (a) 总体而言,法院认为原告人人公司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被百度搜索减少收录的原因是其网站本身存在的“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识别后,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对其进行了“减少收录数量”的处罚措施所致。

  (b) 其次,百度公司通过在其网站上登载相关内容,从而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布了其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

  (c) 再者,百度公司的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原告人人公司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

  (d) 最后,法院还强调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反作弊措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护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

  本质而言,法院在本案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被告百度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人人公司而言是否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人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百度公司系因其降低了对竞价排名部分的投入而减少了对其所经营网站自然排名部分的收录,为此,对原告人人公司以其减少竞价排名投入而推定自然排名的结果也受到了影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起,若干反垄断民事诉讼纷纷诉至法院。比如,2009年10月2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于无法认定盛大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胁迫其他网络写手,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书生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又如,2009年10月26日, 中国移动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法院的支持下获得和解:在中国移动同意原告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讯服务用户、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原告1000元补偿后,原告进行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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