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组结构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次。此还有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涉及并购重组的内容。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部分章节条款对上市公司并购方面进行粗略的规范,《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对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及上市作了规范,这些关于公司并购的规范也适应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四章共十七款专门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规范,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公告披露等都作了原则上的规范。
第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较早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的行政法规是1993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集中规定了法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从规定的表述看,其精神还是与国际规范比较一致。但这些规定却不够详尽,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操作缺乏具体的指引。
第三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部门规章。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部门规章较多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中第五章《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收购兼并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详细的规范;1993年8月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或兼并行为和发行人的合并和分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的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进行规范的部门规章。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界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并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目标在于鼓励绩优公司通过重组做大做强,主动进行业务整合。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组成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并颁布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002年12月 1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项部门规章既是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重组并购的相关章节相互衔接,又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第四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指引性的,如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制订准则,并就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进行规范,这些操作指引更完善了法律规范执行。
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津法规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体,以其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作为补充,共同构建起一个初步完整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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