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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不能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案情回放  


       两年前,女工程师小韩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


  今年元旦,小韩生了一个女儿。三个月产假休满后,她回到电子公司上班,但公司经理对她说,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所以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


  待岗期间,小韩到了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用以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签完合同,计算机公司人事部施经理对小韩说:“从现在开始,你就是我们公司的人了,请把你的个人档案存放地点告诉我,一周之内工会派人把你的档案调入公司。”


  “调档案先不用着急,等过了试用期再说,行吗?”小韩提议道。


  “好吧,那就等试用期过后再说。”施经理表示同意。


  三个月后的一天,施经理找到小韩:“现在试用期已过,你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公司必须把你的档案调进来。你的档案在……”


  “我的档案在电子公司,但是,因为我现在和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电子公司可能不会放走我的档案。……”接着,小韩如实地说出了自己在电子公司暂时待岗的实情。


  “喔……”听完小韩的叙述,施经理思索了一下说:“要是这样的话,我们公司就不能用你了,并且还得马上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要解除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同意”小韩的回答也果断,“不过,你们得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是因为你的档案调不过来,并且你跟别的公司还有劳动关系,我们公司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所以,不能给你经济补偿金。”


  “是你们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们违约,就得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补偿金!”


  计算机公司是否应向小韩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


    小韩的本意是要根据上述规定来享受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某个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时,不得擅自与另一企业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韩本是电子公司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电子公司给予了她同产假一样的待遇。但她此时却私自又与计算机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她这种同时与两个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她与电子公司的在先,因此是合法的;而她与计算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是非法的,是应该取缔的。目前,这种非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小韩不能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人事劳动争议网观点:


     这个案子发生在之前。按当时的法律法规是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新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兼职“行为。只要这种兼职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允许的。如劳动合同中对兼职没有做出特别禁止的约定。则第三方企业就不能以此理由来作为拒付经济补偿的借口。因此不同的案子,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结果也有可能是不同的。


    对此,建议企业要改变管理思想,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对能真做好人事管理与人事风险工作。


人事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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