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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增资扩股程序业务规则(2)
www.110.com 2010-08-05 13:58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联合体的,还须提交联合投资者合股协议。

  意向投资者为管理层和职工的,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任职证明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还须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意向投资者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者资格审核。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武汉光谷联交所与原出资人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

  第十四条 武汉光谷联交所在对意向受让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意向投资者。

  第十五条 择优选择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由武汉光谷联交所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十六条 结算与鉴证。确定投资者后,原出资人与经公开征集选择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募股资金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结算专用账户统一结算,由该所出具《鉴证书》,相关各方凭此《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武汉光谷联交所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意向投资者串通低价折股国有产权,泄露意向投资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意向投资者不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完整的,武汉光谷联交所可要求其限期补充改正,拒不补充改正的,取消其意向投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择优选择投资者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及违约责任,适用《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招股企业、意向投资者经光谷联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在增资扩股业务活动中如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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