ァ 〉谑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选择确定一批可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ァ 〉谑一条 省国资委以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按下列程序。
ァ (一)占有企业的经济行为经批准后,向省国资委申报《企业公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
ァ (二)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发布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公告,公告期10个工作日;
ァ(三)拟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
封送至指定的地点;
(四)公告期满,省国资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ァ(五)评标结束,将拟定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3日;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省国资委组织企业与中标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
ァ〉谑二条 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费用由被评估资产占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签订后10日内,按委托书确定的数额划入省国资委指定帐户,由省国资委向评估机构支付。其他评估项目的费用支付方式,由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ァ 〉谑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ァ〉谑四条 省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经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市、县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及其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ナ小⑾厥羝笠灯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サ谑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ァ 〉谑六条 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报省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属企业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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