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集体办〔2001〕29号
颁布日期:(2001年9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六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应对集体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受集体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九条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分别对所负责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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