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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2004年2月25日

  财企〔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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