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1年5月6日
【颁布单位】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委系统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转变为股份经营和以本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抵押、经济担保;
(二)企业增加投资方或对股份制企业追加投资;
(三)拍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资产折股出售);
(四)同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
(五)企业新承包或承包到期,进行新一轮的承包;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用于经营。
第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遵循公平、科学、真实及简易原则。
第五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核准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并委托国家科委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体改所)承担资产评估的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具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由占用单位或由占用单位委托体改所选择。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立项、评定估算和审核确认三个阶段顺序进行:
(一)立项
1.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需将资产评估申报书送体改所;
2.体改所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准予立项的意见;
3.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立项,并通知体改所和占用单位;
4.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与之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抄送体改所。
(二)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由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独立承担,并在资产评估合同书规定
- 上一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下一篇: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
-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的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制度的补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 · 如何规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 · 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 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
-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 河北廊坊调整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
- · 什么是股东会
- · 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
- · 隐名合伙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