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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列明了在何时、何地、由何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何种方式进行基金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要合法,还应保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明确规定了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应予禁止的行为,这些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则。本条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依照本法总则中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基金同业协会是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法定的职责。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离不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也离不开基金同业协会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基金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使其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市场是一个变化十分迅速的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牵涉的机构、人员众多,也是资金、技术和信息密集的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任何变化都会对证券市场及其参与人,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本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作出规定外,在其他法律中,如证券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同时有关的行政法规也会包含涉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的条款,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履行上述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人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措施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列几项: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首先是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如发生了违法行为的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有关的机构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等,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调查,并获取有关的证据,以便为依法处理有关的违法行为提供事实依据。

  二、询问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了解事实真相,就应当从各个角度进行调查,其中包括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然后去伪存真,真正做到处理决定以事实为依据。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为了查明事实,保存证据,防止有关人员隐匿、损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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