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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4)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个人的指令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可能被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到他处或者隐匿起来,使今后查找文件和资料有困难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其封存。

  四、查询并依法申请冻结有关的账户人们采用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资金的往来,证券的买卖,必然通过其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所以,查询有关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可以比较容易了解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以发现违法行为。为此,本法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的权力。

  由于资金、证券比较容易转移,而转移以后,会对将来的执行造成困难,为了保证今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真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或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本条前面的条款列明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一共有4项,在本条未列明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只要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都有权采取,比如,本法第21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依据职权对基金管理人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就是此类情况。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力采取法定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是可以随意采取的,而应当是在其依法履行职责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负义务的规定。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合法证件是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及履行相关职责的证明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调查或者检查时,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出示合法证件就是表明该工作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有关的场所、有关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同时也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明悉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者的身份,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予以配合,防止假冒行为。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首先应当出示有关合法证件,否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其调查或者检查。本条还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这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互相监督制约。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调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一个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状况、操作手法等,除了法定应予公开的内容外,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开放并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也是可以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的。但是,一旦非法泄露,对相关当事人将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为了避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给被检查或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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