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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6)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监控专用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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