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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的反思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的反思

  我国1993年发生的“宝廷事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延中公司在宝安公司发布持股16%的公告后,即明确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并聘请了香港宝源投资公司作反收购顾问。事实上廷中公司在整个事件中采取了一系列宣传、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反收购措施。在所有这些措施中,直正阻碍宝安公司收购进程的还是法律措施,在宝安上海公司公告已持有16%的廷 中股份的第2天,廷中公司总经理就在上海法律界、理论界、金融界部分人士举行的《证券法》(草案)研讨会上,对宝安上海公司的做法提出三大疑问:第一,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廷中股票的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它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延中股票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6%,是否犯规?第二,既然宝安上海公司9月30日实际已购得479万余股,当日公告时为何只笼统说5%以上,不具体讲明持股数?第三,据了解,宝安上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它光买延中股票用了6000万元。 国家明确规定,信贷资金、违章拆借资金不得买卖股票,不知宝安上海公司买这么多延中股票的资金来自何处?其后则主要围绕宝安上海公司5%的股权是否合法及是否存在联手操纵行为两个方面做文章。延中公司认为,宝安上海公司持有18%的延中股份中除5%以外,其除部分者是不合规范取得的,因此,拒绝宝安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且进一步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向国务院证监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出紧急报告,请求对此事进行查处;第二,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利益。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1993年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延中股票为4.56%,另两家宝安集团的子公司分别持有4.52%和1.57.9月30日,宝安集团上述两家子公司将其持有的延中股票中的114.77万股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0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证监会认为,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上买入延中股票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1022日,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理:①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持有的19.8%延中股票有效;②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9月30日社会公众的24.60万股延中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③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宝安上海公司给予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关联企业给予警告处分。

  由于宝安上海公司并未发出收购要约,并在多种城合对其收购意图加以掩饰或否认,因而对其大量购买股份的行为是否构成收购存在不同看法。这样,延中的反收购措施是否真正地构成反收购自然也是意见不一。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宝延事件之后,许多上市公司对反收购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反收购预防措施,比如实行员工内部持股计划,通过配送股推出金融新品种(如可转换债券等)增大股本等,但最普遍采用的是在公司章程中增订反收购条款,如董事会改选人数的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等。这方面我国最典型的安例是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受阻。1998年,大港油田看中了爱使股份的发展潜力,遂由其下属的“炼达”、“重油”、“港联”三家关联企业投巨资收购爱使股份9.001%,已成为爱使第一大股东,但当其准备进一步增持股份入主爱使股份时,却由于爱使第一大股东,但当其准备进一步增持股份入主爱使股份时,却由于爱使股份的公司的章程第67条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并持有时间达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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