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2)
www.110.com 2010-07-09 09:45
5、遗漏、逃废债务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当事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责任不清而引起纠纷。一是企业在资产评估时遗漏债务,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在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债务;也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可能承担的隐形债务,如未界定原企业提供的担保等隐形债务;二是被并购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使实际净资产数和账面净资产数不相符;三是一些“零改制”、“零资产”及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设法逃债,有的是“剥离式”逃债,有的是“悬空式”逃债,有的是“假破产,真逃债”。
6、员工安置导致的纠纷。
并购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事时有发生。
7、利用并购进行欺诈导致的纠纷
鉴于并购活动通常是以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全盘接受为前提,因而社会振荡较小,故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然而,由于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并购操作不规范,一些不法之徒却趁机欺诈牟利。在司法实践中,以并购之名行骗财之实的主要类型有:
(1)以分期付款为诱饵,先签订兼并协议,办理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然后再将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尔后拒不支付余款,甚至远走高飞,致使被兼并方债权悬空,这是兼并方惯用的欺骗伎俩之一。
(2)个别企业本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但是,经过一番乔装打扮,甚至动用舆论工具,大肆炒作,使其俨然变为实力雄厚、前景辉煌的殷实企业。它们利用一些本小利微、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急欲寻求兼并走出困境的心理,进行兼并,攫取其资产,为自己苟延残喘输血打气。
(3)隐瞒债务,尤其是隐瞒担保债务,做假账,虚报盈利,虚列债权,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对债权进行“技术处理”,致使兼并方在接收后债务增加,债权落空,本想通过并购大展鸿图,结果反被并购所累。
二、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
并购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的依据从效力等级的角度看,可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并购活动相关的法律为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及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本章第一节已作了较详细的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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