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3)
www.110.com 2010-07-09 09:45
3、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在本章第一节已作了较详细的罗列)。
鉴于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推进的转型过程中,通常是自下而上地先有企业的创新活动,然后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进而得到中央政府的允许在部分地区试点,再上升为中央的有关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指导面上的实践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将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加以法律化,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并购活动也是如此,因而形成涉及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且未单独成法,而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各部、委、局的规范性文件则较为繁杂的局面。换句话说,涉及并购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高但适用性较差,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但操作性则较好。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成了连接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载体。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并购的司法解释文件主要有:
1、199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对企业在改革中发生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试行股份制中发生的纠纷,企业联营、兼并中发生的纠纷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依法立案,及时审理”。
2、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3、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将企业出售纠纷、收购纠纷、纠纷、纠纷和债权转股权纠纷列入民事案件案由。
4、200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
5、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企业并购前后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企业当事人作了规定。
6、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对企业并购的效力、债权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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