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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公司部门设置及分工
www.110.com 2010-07-09 11: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活动,及时预防、解决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要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实现合同项目最大的效益、最小的风险和最少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县(市)分公司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分公司名义签订。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合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

  (三)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四)组织编制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五)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

  (六)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

  (七)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建立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

  (八)负责合同保密的归口管理;

  (九)对公司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在合同会签过程中对合同商务条款进行财务审核,负责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双方约定进行付款。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员负责在合同会签过程中审核《廉洁保证协议书》,并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廉洁监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三)负责将承办的合同及时提交给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批(重大合同必须提交给总经理审批);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并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台帐》;

  (六)负责管理本部门承办合同的档案(合同副本或复印资料等)。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的兼职合同管理员,综合部须指定专人担任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员,以协助本部门、公司和领导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类别及产生类别

  第十条合同类别:

  (一)按文种可分为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二)按性质可分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三)按重要程度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涉外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资合作合同,资本变动合同,对外投资合同。设立新实体合同,标的额须在2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合同产生类别:根据公司合同产生的实际情况可分为总部招标、省分招标、市分招标、议标或其它方式等。

  第四章合同的拟写

  第十二条合同拟写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或公司编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合同文本,应根据双方约定内容自行拟写合同,拟写合同时,必须用词准确、内容具体、责任分明,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须用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帐号等;

  (二)标的;

  (三)质量、数量、规格、包装、运输和有关技术标准、售后服务承诺;

  (四)价款和酬金及付款币种、方式、期限、有关要求;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验收的标准、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份数和合同的有效期;

  (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当我方为甲方时,一般不使用对方的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我方的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拟写、订立的合同须有统一编号,具体编号事项及要求如下:

  (一)编号方式:UNICOM+公司行政区域名简称+部门发文代字+年号+序号(如: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综合部2006年代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编号为:UNICOM-株综字【2006】1号)。

  (二)合同编号的位置为合同标题的左上角,合同编号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

  (三)综合部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在合同审查时,负责在《合同会签单》相应栏内填写合同编号。

  (四)合同承办部门根据综合部的编号,将合同号编在合同文本规定的位置。

  第十五条合同名称应完整、准确地概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所采购的设备名称或具体的施工名称等,如:"中国联通分公司网期工程PDH传输设备采购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会签及审查

  第十六条公司签订合同实行会签制度,会签时须将《合同会签单》附在合同文本上,由合同经办人签上本部门名称及本人姓名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再交公司其他有关联属性的部门进行会签。

  第十七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的审查部门,即公司综合部。

  第十八条合同会签与合同审查应遵循下列有关程序及

  要求: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签约前主动征求有关联属

  性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生产技术、设备采购方面的合同主要由工程建设部、运行维护部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会签;涉及市场经营方面的合同主要由综合市场部、集团业务部和县级分公司会签;涉及房屋租赁、购买以及仓储保管方面的合同主要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合同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融资及资金支付等方面的合同均须计划财务部门会签;公司各类须会签的合同一般要由法律顾问予以审查会签,重要合同和新设合同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查会签。

  (二)一般运营合同的会签和审查,原则上每一部门应在当天或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重大合同或复杂的工程、技术合同,在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一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律师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因出差或其它原因不在公司的,可委托副职或相关人员会签或审查,或通过电子会签、审查,原则上不能因出差等情况而延误合同的会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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