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剖析法理采访中,法官们普遍认为:本案实质上涉及二个焦点问题:1、综合计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2、职工能否以单位拒付加班加点工资随时辞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国家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应当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形式,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因而,本案中被告服饰公司以综合计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加点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2款第(4)项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仍为公民谋生手段的今天,在不损害人身权利的前提下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直接和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服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王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其长期拒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情况下,原告王某有权随时解除与被告服饰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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