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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3)
www.110.com 2010-08-04 14:26

同时,也就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规定中,也存在着对这一问题的明显误解。比如,上述《执行意见》第10条即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这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同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其地位类似正常经营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清算活动中,清算组可以也应该是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作为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主体。目前实践中,有些清算组不以公司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做法,与清算中的公司与其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法律赋予行政部门对公司的不当或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仅仅是剥夺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公司终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与公司被撤销、公司被责令关闭均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属同一层次的概念,只是三种情况下,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不同而已。公司遭受的上述三种后果是公司终止前的一个步骤和程序,此种状态下,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6、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破产也仅仅是公司的一种客观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济状况,亦或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程序。无论哪种情况,公司并未因此而终止,公司仍是债务承担的主体。7、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经[2000]23号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曾以法经[2004]24号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公司以公司设立时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投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例外的情形:公司股东承担投资不到位时的违约责任,以及抽逃公司资产时的侵权责任,或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承担的清算责任。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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