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建材公司的股东林某、梁某不履行清算义务怎么办?
《公司法》于公司设立阶段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公司运行阶段股东抽逃资产的民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唯独公司解散,公司将要退出市场时,股东不尽清算义务是否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应承担合同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只字未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亦没有明确的指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个致命弱点。对此,在司实践中,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则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的清算义务表现为行为,当股东不履行这种行为义务时,法院不能以强制手段强迫股东履行,只能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去履行。第三种意见认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笔者以为,第一种意见实施起来不现实,因为当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不可能捉住股东的手去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第二种意见似乎也不大可能,因为即使是法院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去履行清算义务,也需要公司股东的协助,如公司股东不提供财务帐册,不履行相关的解释、告之义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也难以履行清算义务。因此,第二种意见也行不通。第三种意见具有可采性,但在表述时应作一些完善,具体应该是:股东非因法律规定可免责的原因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股东的过错导致无法清算的,法院可直接判决股东在资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尽管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本身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燕不是绝对的,因为,假如公司投资不到位,抽逃公司财产,同样涉及股东的赔偿责任。2、股东非因法律上可免责的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股东由于过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虽然股东不提供公司帐册或没有帐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额,但根据“有证据证明特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股东接受的资产大于或者等于债权。因此,股东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因侵权而引发的赔偿责任。3、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本应作为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便转由股东占有,此情况下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一样,同属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因此,对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的民事责任在处理原则及方式上具备一致性,即股东应在占有原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或返还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履行了清算责任,但债权人对清算结论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债权人对股东清算结论不服的,可以与股东协商委托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对股东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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