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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8)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题和篇幅关系,对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制度的具体内容本文不作论述,可详阅2005年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司法解释以及破产法相关规定。

  [4] 通常的情况是,因资产变现价值低于帐面价值而导致资不抵债。

  [5] 在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中,和解被规定为企业和法院共同避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而进行努力的程序;日本法上存在独立于破产法的和议制度,见石川明(日)著《日本破产法》第5-6页。

  [6] 公司解散清算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及以下,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及相关责任,将促进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早进入清算程序,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7] 刘俊海:《新公司法德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7年重印,第610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存续。

  [9] 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1] 这一观点是2008年12月5日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研讨会上就此问题进行讨论时有关学者提出的。

  [12] 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2005年版),法律出版社,第262-263页;一直实施到2008年1月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19条第2款是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反映。

  [13] 当然,如果今后破产法修订时允许存在劣后债权,则可允许此类债权申报。

  [14] 理论上清算费用是无所谓到期的,因为其适用的是随时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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