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李先生为筹资开厂而以自有的价值10万元的电器作抵押,分别向朋友甲和朋友乙各借款作9万元,甲的未办抵押物登记,乙的办了登记。到期都无法还钱。甲乙先后起诉,乙应优先受偿案。
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还款期已到但债权人未收到还款;3、债权人未收款的原因在于债务人。
(2)抵押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二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实现抵押权,二是抵押权人向法院起诉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实现抵押权。
(3)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
A、折价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将抵押物折算成货币价值,并按此价值将抵押物转让给抵押权人充抵债权。与流质契约的区别。
B、拍卖方式。是指当事人协商折价不成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抵押权人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C、变卖方式。是指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售之后,抵押权人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质押
1、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1)什么叫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占有质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将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人是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的权利叫质权。
(2)质押的种类
根据质物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成两大类:
A、权利质押,以支票、存款单、仓单、注册商标、专利权、股份等权利凭证为质物的质押。
B、动产质押,以动产为质物的质押。
2、动产质权的设定取得
(1)质押合同的签订。其内容主要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期限,质物的具体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
(2)质物的交付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法律同样也禁止在质押中的流质契约。
(六)定金
1、定金的意思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方的金钱。
定金是一把双刃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得到了履行,那么定金就抵作合同的价款或者返回。
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或为了履行合同,而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只约定该金钱属于订金、担保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字千金之谓)。
2、定金的成立要件
(1)主合同合法有效。
(2)有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收据等。
(3)定金的实际交付。如果只是有定金合同,而没有实际支付定金,那么定金合同就不生效。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3、定金的案例
一皮具厂和皮具批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皮具厂供给批发商一批皮包,价款总额为40万元,批发商需付20万违约定金。签约后,批发商开出汇票委托书,写明汇款20万元定金给皮具厂。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汇票时将汇款用途定金误写为货款。批发商财务收到汇票后未经仔细查看就交给了皮具厂。皮具厂财务向其开具了“收到货款20万元”的收条。后来皮具厂违约,没有交货。批发商起诉到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皮具厂答辩20万已改为预付货款,不能双倍返还。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约定的定金数额20万元超出了主合同金额40万元的20%即8万元,故超出部分12万元无效,不属定金,而属于预付款。虽由于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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