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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危机的法律管理(二)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企业债权危机的法律管理

  二、债权危机预防: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法律专为保障债权实现、预防债权危机而设的一种制度。

  担保分为三种,即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指保证。物的担保包含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指定金。以下分别说明。

  (一)保证

  1、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的形式

  企业要以保证的方式来预防债权危机时,必须先要和保证人建立起保证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保证合同来建立的。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建立保证法律关系。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3、保证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已到且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那么,法律上如何来界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呢?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所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已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

  所以,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一种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保证人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可以让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一顺序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先还钱。在债务人本人经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让保证人还钱。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当债务人住所变更,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移居境外,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不用先行对债务人起诉、仲裁和强制执行。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已到,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

  由此可见,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障力度大于一般保证。因为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不还钱,债权人就能同时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即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保证方式呢?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的重要意义在于: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原则上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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