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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金丰房地产
www.110.com 2010-08-04 15:16

  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87号

  原告: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159号西塔四楼。

  法定代表人:方沃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捷,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健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外贸大厦4006室。

  负责人:王田,职务:主任。

  第三人: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GAINSENSE PTY.LTD)(下称庄臣公司),地址:澳大利亚布理斯班本市皇后街300号CML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艾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日祥。

  委托代理人:华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大石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岗东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黄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粤。

  原告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第三人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运勇(后变更为宋捷)、唐健锋,被告的负责人王田,第三人庄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日祥、华光,第三人大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6月16日,我司(下称金城公司)与番禺市大石镇经济贸易总公司(下称大石公司)、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下称庄臣公司)合作设立了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丰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合作合同和订立了金丰公司章程。还签订了“补充条款”。在补充条款中约定:金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不计入合作公司的投资成本核算,仅作为应占55%比例分配利润的依据。1996年11月30日,庄臣公司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终止合作。1998年9月10日,庄臣公司申请变更原仲裁请求,明确放弃对金城花园1996年12月前未开发建设用地的请求,即4.78万平方米。1999年7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了(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2001年4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秘书处关于(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的复函([2001]深国仲字第44号)再明确:合作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经清算后,合作公司在1996年11月30日之前的一切收益,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申请人可从合作公司分得该资产45%。申请人具体执行金额依《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阶段清算报告》清算结果。经穗外经贸业函(2000)45号确认的《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的第三条:第一阶段即1996年11月30日之前阶段,第1项合作公司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人民币75万元给庄臣公司;第2项大石公司分得500平方米商业铺位价值为393813.98元,扣下有争议的第一阶段开发产品的管理费1753524.97元,留待第二阶段或循法律途径解决;第3项通过审计并根据裁决书内容,第一阶段即1996年11月30日之前阶段庄臣公司实际应分得14116202.98元;第4项依本条第1-3项的顺序分配,余下的合作公司的财产归金城公司所有。可见《裁决书》实际执行数额已经确定,大石公司应分得2147338.95元,大石公司的权益依照《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的要求,已通过(2001)番法经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得以确认,并于2002年6月向番禺法院申请执行。庄臣公司实分得14116202.98元;余下的合作公司的财产归金城公司所有。

  目前,庄臣公司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书》,要求分得14116202.98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特别为庄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事作出了关于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执行问题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1号”,其中第三条规定清算报告经审批机关确认后,在利害关系人没有明确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确定的、有效的,该清算的结果使裁决中按比例分配资产的内容在具体分配数额方面得以明确。第四条本案已经因清算结果而进一步明确了按比例分配资产的裁决内容,应当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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