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清算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清算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清算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清算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清算委员会(组)一致同意的方式或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委员会(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7、关于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清算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清算企业所欠税款;
(3)清算债权,
(4)投资者。
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关于清算终结
清算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委员会(组)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终结清算程序。 审批机关在收到清算委员会(组)的报告和终结清算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清算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同意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终结后,由清算委员会(组)向清算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9、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实施特别清算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置好企业职工。
以上是浙江调解中心目前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事务的框架式概述。鉴于目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规的规定不够具体、各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各个审批机构对法律理解和做法不同,相信每个清算案子的做法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不宜完全照搬我们的做法。
三、 调解中心承办特别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 如何增加受委托承办特别清算机会的问题和对策
调解中心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工作,需要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委托之后才能进行。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审批部门和投资者都希望找能够胜任的机构来承担特别清算工作,但他们却不知道调解中心或不了解调解中心的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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