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上诉人易东生的再审申请,维持本院(2000)内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胡云生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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