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守红确系乌头碱中毒身亡,而且药液中也有乌头碱成分,但目前却没有证据表明是医生蒋立的行为所致。那么,这致命的乌头碱究竟从哪里来的呢?
等来无罪判决
秭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蒋立的犯罪证据有一些疑点,包括虽然公安局物证鉴定作出结论认定杨守红死因系乌头碱中毒,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未从送检的死者体内提取的心血血清和胃内容物中检测出乌头碱成分,而清点蒋立诊所时也未发现含有乌头碱成分的中药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认定蒋立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2010年1月18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秭归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立无罪。
不过,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蒋立未提交为被害人杨守红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以推定蒋立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杨守红的死亡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遂判决蒋立赔偿杨守红妻女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宣判后,秭归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被告人蒋立无罪错误”为由提起刑事抗诉,而蒋立本人因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也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蒋立诊所”为杨守红治疗时,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校验期间,虽然秭归县卫生局有对蒋立医疗行为的定性意见,但未吊销蒋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的应视为无证没有法律依据。杨守红死亡与蒋立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认定杨守红死亡系蒋立开具中药造成,不具有排他性,也非唯一性,因此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6月23日,宜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拟申请国家赔偿
而作为蒋立的辩护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昆、崔华伯两位律师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理念,让人欣慰。
蒋立说,虽然已经终审,但民事判决的部分自己仍不满意,会依法继续申诉。而对于法院判决自己无罪,既有欣慰,也有感激。但现在还没有相关单位和他进行接洽沟通,他下一步打算是依照法律,申请国家赔偿。
目前,蒋立仍然还没有上班,但对于未来,蒋立充满信心。
杨守红之死成谜团
法院已经判决蒋立无罪,蒋立案从此告一段落,但对于死者杨守红的女儿来说,父亲的死亡却成了一个难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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