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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程序的简称(3)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三)赔偿委员会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赔偿请求人仍不服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进入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确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实质为一决终决,没有上诉。

  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各类案件情况的统计工作,也很重视案件及相关程序的称谓和简称。法院外司法机关赔偿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都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并不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中。由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理,只有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决终决,再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上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

  综上,人民法院办理法院确认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确,二确。在办理法院赔偿的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二决。在办理法院外司法机关赔偿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以上各类确认、赔偿案件办理程序上的简称有所不同,这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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