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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5万元!重庆国家赔偿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重庆国家赔偿第一案有了初步结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收回土地却不用于公益建设,政府耍痞受到法律制裁

  重庆国家赔偿第一案

  6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重庆市民陈云的脸上露出了几年来少有过微笑,尽管还是一纸空文,但是1525.25万元的国家赔偿还是让他得到了些须安慰。


  陈云,重庆市渝北区一个拥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拥有重庆鸳鸯房地产公司和瑞雪实业公司两家企业,多年来一直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是在最近的三年内,陈云陷入了一个又一个官司之中,法律漩涡让他的企业举步维艰。


  6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陈云的两家公司起诉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及第三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案做出判决:由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和第三人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支付陈云赔偿金1525.25万元人民币。


  “这是目前重庆市国家赔偿第一案,”担负此案原告代理律师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祖军告诉记者,此案在基层法院能够得到如此判决堪称是法院独立判案的典范,在《物权法》刚刚颁布并即将实行的背景下,该案件对全国司法系统判决类似案件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此案在开庭期间也引起了彭应吉、马锐等20多位市人大代表和国内外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有非常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这一重庆最大行政赔偿官司开庭之前,双方已经打了多场官司。


  2004年4月9日,重庆鸳鸯房地产公司向经开区管委会递交请求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土地置换损失的报告,但是重庆市经开区办公室的复函让陈云很不满意。2006年4月,陈云的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公司不服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行政答复,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对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诉讼。


  2006年7月27日,重庆时渝北区人民法院第33号、34号行政判决书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受委托人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内设机构办公室2004年5月9日作出的渝经办函(2004)4号复函违法。二、责令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被告负担该案诉讼费共600元。


  但是,北部新区经开园管委会对此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0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重庆时北部新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输了官司,但是北部新区管委会没有拿出任何补救措施,陈云于是在2007年3月8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北部新区管委会及第三人经开区管委会赔偿土地直接损失达6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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