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案例 >
集卡公司不承担提箱前超期费(3)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5.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此类纠纷合同的第一条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箱管办法》确定,《箱管办法》规定提箱之前的超期费应当由收货人承担。合同第二条是责任期间条款和箱损条款。港区堆场或船代公司若要追索提箱前的超期费,就必须向集卡公司承担合同或行业惯例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只能承担败诉结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