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案例 >
船舶代理侵权(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1999年1月8日,“麦里克斯”轮在孟加拉开始卸货,所有货物均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中除本案同航次11,000吨货物提单由湛江外代签发外,其余12套共计10,500吨货物提单是由被告签发,上述所有提单均由目的港船舶代理联合海运公司交由该轮船长收回。2月1日至6日,5,000吨运往蒙格拉港的化肥在赤塔根港过驳,所有驳运蒙格拉港化肥的驳船于4月13日完成卸货。为此,联合海运公司收取加班费等5,000美元、苏海格河运服务公司收取驳船运费及滞期费129,651.78美元、亏仓费25,394.19美元,哈吉爱笛日斯父子有限公司收取卸货费等20,576.76美元,支付给港口及海关高层官员的激励费用共4,999.94美元,合计185,622.67美元。
      2000年,原告以被告根据非法授权签发提单侵犯其权利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运费、转运费损失及有关利息共计473010.40美元。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本案签发提单行为发生在中国钦州港,被告又为中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审理本案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
  原告以承租人身份向散运公司期租船舶,然后又以航次租船的形式将所租船舶转租给星贸公司,原告与星贸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租船合同关系。星贸公司通过日富公司将所租船舶委托被告代理,星贸公司与被告所形成的则是船舶代理关系。作为出租人原告在履行了与星贸公司所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后未收到该合同项下应付款,原告因之而享有海事请求权。然而,原告未依航次租船合同状告星贸公司,而是以侵权之诉状告被告,对此,其航次租船合同及其项下租金(运费)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判决:驳回原告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15.17美元,由原告负担。
寰宇租船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外代)侵害的是寰宇公司本可享有担保运费的以所承运的货物为客体的留置权----物权,而不是租船合同或提单合同项下运费请求权----债权,因而一审判决认为钦州外代没有侵犯寰宇公司权利,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钦州外代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寰宇造成的经济损失473,098.50美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