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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绪论-解释

  法官应同分析和解释其他合同一样来解释提单1.然而,诸多解释书面文件规则中的一部分,更适合于解释提单。下面的七项解释规则经常在海牙规则和海牙-威斯比规则中适用,因此,更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然,他们同样适用于其他合同。

  然而,要牢记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这七项解释原则只有在提单条款“含混不清(ambiguous)”时,才能适用2.一份美国判决对合同“含混不清”的定义如下:“一个智商健全的人在全面审核整个合同后,结合特定贸易中的惯例、习惯用法和术语,能够作出一种以上的理解”3.

  相反,当合同的条文具有准确的含义,且合同的主旨没有被误解的危险、有关的条文不存在作出不同解释的合理基础时,合同的条文就不是“含混不清”的。一般说来,在普通法中,含混不清被分为两种:一种是“明显的含混不清”(patent ambiguity),它是由合同的措辞引起的;另一种是“潜在的含混不清”(latent ambiguity),它在合同条文运用到实际场合中才显现出来。

  对于什么是“含混不清”,什么不属于“含混不清”这个问题,上议院在审理Higgins诉Dawson一案4中指出:纯粹的解释上的困难不是条文“含混不清”,只有在对一份文件仔细审查后,法院认定还不能对它作出解释时,该文件才是“含混不清”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像解释其他合同一样解释提单5.法院尽量对整个提单作出符合其本意的解释6,并给提单的每一个条款以合理的解释7.当然,由于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仅是其最好的证明8,当解释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时,“查清他们之间的实际合同十分必要,仅仅看提单有时是不够的”。

  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会尽力根据合同当事方的共同意图来解释合同。在普通法中,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共同意图,即:一个普通的正常人处于签定合同时实际当事人的地位时,他的意图是什么9?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共同意图则按主观标准确定,即:合同当事方在签定合同时没有表达出来的真实意图是什么10?决定共同意图的首要因素是当事方使用的语言11,要通读整个合同,结合上下文来理解,依照订立合同的目的12和周边环境13,并综合考虑可适用的有关习惯和贸易惯例14.

  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

  1)第一项规则-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

  当有疑问时,应对合同作出不利于合同草拟人的解释15.因此,Strayer法官在审理 Ontario Bus Lines诉The Federal Calumet一案时,指出:“被告起草的提单中的第3节与第18节矛盾,应作出不利于被告、有利于原告的解释。”。特别是提单,作为一种由承运人印制的格式合同16,通常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所以,在Mormaclynx(Leather‘s Best诉S.S.Mormaclynx)一案中,Judd D.法官认为:“提单,作为一种附意合同(a contract of adhesion),应严格地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托运人使用自己的格式提单,应作出不利于托运人的解释17.

  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经常适用于提单案件,特别是在美国法院更是如此。美国法院在认定是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规定的每件500美元的责任限额,还是适用在托运地国家采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更大的每件/每公斤的责任限额时,经常适用该规则18.

  2)第二项规则-免责条款的严格解释规则(strict construction of exception clauses)

  应严格解释提单中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疏忽或免责条款,同法律中的此类条款一样,也应严格解释19.在解释这类条款时,应综合考虑免责条款的普通涵义、整个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及周边环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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