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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在英国和加拿大,法院对承运人或装卸公司因其自己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意图减轻其责任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严格适用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的一个明证。法院一般适用英国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在Canada Steamship Lines Ltd.诉 The King一案中确立的三项检验标准。根据这些检验标准,如果“疏忽”没有被明确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适用的条件,但是通过合理的扩大解释能够包含疏忽,且法院认为没有其他根据“追究”被告责任时,法院才能免除被告因为疏忽所应承担的责任21.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时,在当事方确有免除承运人疏忽责任的合理预期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免责条款有效22.

  法国同样也限制性地解释提单中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3)第三项规则-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规则(precedence of handwritten over printed words)

  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优于印刷条款23.其理由有二:第一,在时间上,手写条款晚于印刷条款;第二,手写条款是当事方为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作出的即时意思表表示,而印刷条款是对所有使用该提单格式的当事方都适用的一般格式用语。适用这项规则的地方,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与印刷条款存有矛盾的范围内,优先适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24.即: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只有在与印刷条款存在直接冲突时,才能优先适用25.

  4)第四项规则-惯例和通常做法规则(custom and usage)

  很久以来,已经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已经形成的惯例和通常做法被用来补充合同,当书面合同对一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时,惯例和通常做法会成为合同的补充26.因此,装卸港的关于装货前后的一些惯例和通常做法,即使提单中没有特别提及,它们也有可能被法院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27.然而,所涉及到的相关惯例和通常用法必须与提单内容相一致28.在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期间(钩到钩),惯例和通常做法就显得不太重要了,因为当事方的权利和责任都被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严格限定了,而这些规则,根据规则第3条第8款的规定,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the rules of public order)。惯例本身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29.

  在提单纠纷案件中,法官判断一种地理上的绕航是否合理时,经常会考虑惯例和通常做法。例如:(法院)指出:“符合贸易惯例的行为不属于偏离合同规定航线的绕航,因为此类合同一般规定了当事方应遵守海上贸易的惯例和通常做法。”。目的港的惯例和通常做法可以改变: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和《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中,对“适当交货”的一般理解。在欧洲,法院在决定“是否视为收货人已同意提单中指定的由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法院管辖的管辖权条款”的问题时,贸易惯例起着重要作用30.

  提单当事方的“交易习惯”(previous course of dealing)是与惯例和通常做法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例如:托运人和承运人是老客户(“sophisticated” business people),他们签定过运输合同,用过同一格式提单或者在贸易中常用的提单,他们被认为对提单条款都很熟悉。因此,法院经常根据提单条款来区分他们的权责,特别是“承运人每件的责任限额”条款和“托运人为避免承运人享受该责任限制而申报较高价值的‘公平机会’(fair opportunity)”条款,更是常被作为区分托运人和承运人权责的基础。

  5)第五项规则-环境规则(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同解释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必须结合提单所处的环境来解释它31.正如Wilberforce勋爵(Lord)在The Diana Prosperity一案32中所说的:“合同没有在真空中签定的:它们总有一个必须置身其中的背景。这种背景在法律上通常被描述为‘环境’,但是,这个短语并不准确,它可以被举例说明,但很难予以定义。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正确的做法是法院应弄清合同的商业目的,由此可以预测交易的起因、背景、交易经过及市场行情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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