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未能反映存于其后的主观意图,而这一主观意图又关系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后果,那么这一意思表示就可因错误而撤销。[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规定是:指在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3]从合同效力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类似上述国家民商法律和国际通则中的错误,在此,笔者无意于对两种概念使用的科学性作出判断,只为通过比较分析明确我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涵义。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具体规定,仍沿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熞韵录虺埔饧牭71条之规定,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相对人、标的同一性以及交易上认为重要的事项发生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请求撤销。应该说,这一界定较《意见》更加准确、科学,比如使用“合同相对人”这一概念就比“对方当事人”更为适当。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可能是基于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误解。[4]尤其是专家意见明确了误解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二、关于误解的客观对象
误解的对象是事实,是法律,抑或两者兼而有之﹖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且这种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错误﹖经过不断争论和法律演变发展,现在美国法院对此已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合同成立时现存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5]所以,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也能成为美国法律中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意大利民法典将错误规定为意思瑕疵之一种。意大利民法典第1427条:因错误……得主张契约的撤销。关于导致契约撤销的错误,第1428条作了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为缔约另一方可识别时,错误是契约得被撤销的原因。关于本质性的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涉及契约性质或有关情况应由合意确认的同一样的物的质量时,涉及由缔约人的身份或基本情况时,涉及构成唯一或主要原因的法律错误时。关于可识别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根据契约的内容、契约的具体情况或者缔约人的身份,如果是有正常注意即可发现的错误,则该错误视为可识别的错误。[6]由此可见,意大利民法典对引起契约撤销的错误既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包括对法律认识错误,既对物,又对人。同时,意大利民法典对表示或转达中的错误也视为意思瑕疵并可使合同归于无效,其民法典第1433条规定:前诸条款的规定并适用于表示错误或者由人或由受托机构传达表示不准确而导致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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