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可撤销合同中误解的主观状态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一种动机错误的说法,如某人打算购买2台机器,却在订单中误写为12台,而买方事后却希望得到12台机器并错误地认为自己意外地做了一笔合算的交易,这就是动机错误,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意思表示。动机错误显示出初始误解人具有一种故意的主观状态,他最终希望并追求错误的结果发生。

    台湾地区民法强调误解的产生必须与当事人的过失无关,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具有实际价值。

    我国有学者认为: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对交易中重大事项造成误解,是因为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以上几种学说归纳分析,误解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主张误解人不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错误结果的发生,主张误解人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疏忽大意,而不应是主动追求或希望这种错误的发生。因为构成重大误解可以允许当事人对其行为撤销,这就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不能是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对事物的性质作出的判断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则当事人不能以该事物的真实性质与其先前的判断不相符合为由,主张误解的成立。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与其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不可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

 赖徽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