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汉等因重大误解诉李卫东等撤销赔偿协议返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案情」
原告:刘志汉,男,41岁,住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村。
原告:刘伟平,男,11岁,住同上,系刘志汉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志汉。
被告:李卫东,男,26岁,汽车驾驶员,住永春县达埔镇狮峰村。
被告:李炳惠,男,26岁,汽车驾驶员,住同上。
1994年12月26日,两被告驾驶福建33/41755号东风牌汽车从永春县下洋水泥厂运水泥去晋江市安海镇。在安海镇卸货时,两被告均离车到小食部吃饭。次日,两被告驾驶空车到安溪县官桥镇,为原告刘志汉承运一车竹子至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村。车到达达埔镇汉口村卸竹时,两被告离车回家,由原告刘志汉叫其子刘伟平在场看管。当竹子全卸完后,两被告回来开车时,发现驾驶室内放行驶证及其他证件的提包不见了,即问刘志汉、刘伟平两人,两人均说没有看到,两被告向达埔派出所报了案。经达埔派出所传唤,刘志汉带刘伟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刘伟平经多次询问后,承认自己偷走了提包,藏于其家附近的菜园地里,派出所即带刘伟平至其所述菜园地挖掘找寻,经过四周找寻勘查,没有发现提包和有土壤松动情况,排除了刘伟平在菜园地藏匿提包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为妥善解决纠纷,刘志汉经与俩被告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志汉一次性赔偿两被告人民币4000元,作为其补办证件之费用。协议还约定,如证件不在汉口村丢失,两被告应退回人民币4000元。
1995年1月21日,达埔车队接到永春县玉斗镇康××的电话,说其在晋江安海的朋友陈××拾到福建33/41755号东风牌汽车证件一袋。两被告得此消息后,与康××取得联系,经磋商,两被告同意付给康××人民币1800元作为报酬。同月28日,康××来到被告李卫东家,向其交还了拾得物,李卫东按约付给康××人民币1800元。
1995年3月22日,原告刘志汉以两被告的证件已经找到为理由,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人民币4000元。原告刘伟平同时诉称:两被告在证件遗失后对其进行了恐吓,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两被告答辩称:在汉口村卸竹时,刘伟平到过驾驶室,证件才遗失,刘伟平向达埔派出所承认偷了证件。在签订协议时,刘伟平的法定代理人在场。现原告要求返还已赔偿的4000元,是无理的。
原告:刘志汉,男,41岁,住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村。
原告:刘伟平,男,11岁,住同上,系刘志汉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志汉。
被告:李卫东,男,26岁,汽车驾驶员,住永春县达埔镇狮峰村。
被告:李炳惠,男,26岁,汽车驾驶员,住同上。
1994年12月26日,两被告驾驶福建33/41755号东风牌汽车从永春县下洋水泥厂运水泥去晋江市安海镇。在安海镇卸货时,两被告均离车到小食部吃饭。次日,两被告驾驶空车到安溪县官桥镇,为原告刘志汉承运一车竹子至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村。车到达达埔镇汉口村卸竹时,两被告离车回家,由原告刘志汉叫其子刘伟平在场看管。当竹子全卸完后,两被告回来开车时,发现驾驶室内放行驶证及其他证件的提包不见了,即问刘志汉、刘伟平两人,两人均说没有看到,两被告向达埔派出所报了案。经达埔派出所传唤,刘志汉带刘伟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刘伟平经多次询问后,承认自己偷走了提包,藏于其家附近的菜园地里,派出所即带刘伟平至其所述菜园地挖掘找寻,经过四周找寻勘查,没有发现提包和有土壤松动情况,排除了刘伟平在菜园地藏匿提包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为妥善解决纠纷,刘志汉经与俩被告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志汉一次性赔偿两被告人民币4000元,作为其补办证件之费用。协议还约定,如证件不在汉口村丢失,两被告应退回人民币4000元。
1995年1月21日,达埔车队接到永春县玉斗镇康××的电话,说其在晋江安海的朋友陈××拾到福建33/41755号东风牌汽车证件一袋。两被告得此消息后,与康××取得联系,经磋商,两被告同意付给康××人民币1800元作为报酬。同月28日,康××来到被告李卫东家,向其交还了拾得物,李卫东按约付给康××人民币1800元。
1995年3月22日,原告刘志汉以两被告的证件已经找到为理由,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人民币4000元。原告刘伟平同时诉称:两被告在证件遗失后对其进行了恐吓,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两被告答辩称:在汉口村卸竹时,刘伟平到过驾驶室,证件才遗失,刘伟平向达埔派出所承认偷了证件。在签订协议时,刘伟平的法定代理人在场。现原告要求返还已赔偿的4000元,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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