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法庭的设立
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的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8年12月,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区域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后,玉溪市的澄江县、通海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不久,昆明市将在公检法系统设立环境保护司法机构,昆明市公安局将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组建环保警察队伍,负责昆明市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工作,专司打击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4]
在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刚刚打开,但由于环保法庭和环保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事物,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明确规定,制约了环保审判工作的开展。因为阳宗海案件的审理,云南各级环保法庭进一步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主要负责审理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一湖两江”流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一审案件和相关二审案件。受理环保案件的范围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其他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②环境法庭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③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行政案件。④环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将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模式,进一步整合了行政、司法各方的力量,不仅为环保执法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而且为司法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环保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有效地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力度。
二、设立环境法庭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环境法庭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为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应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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